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14640号
原告:无锡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1-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铂悦山B-09地块1-2号楼1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承德和鼎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承德市开发区百合园5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丹愫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和鼎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丹愫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丹愫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丹愫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