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5民初462号
申请人:浙江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x。
被申请人:蔡x,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吴x,女,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蔡x,女,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浙江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蔡x、吴x、蔡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x、吴x、蔡x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x、吴x、蔡x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
财产线索如下:一、户名:蔡x,开户行:x银行,账号:62********;
二、户名:吴x,开户行:x银行,账号:62********;
三、户名:蔡x,开户行:x银行,账号:6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