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x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5民初462号 申请人:浙江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x。 被申请人:蔡x,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吴x,女,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蔡x,女,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浙江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蔡x、吴x、蔡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x、吴x、蔡x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x、吴x、蔡x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 财产线索如下:一、户名:蔡x,开户行:x银行,账号:62********; 二、户名:吴x,开户行:x银行,账号:62********; 三、户名:蔡x,开户行:x银行,账号:6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