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执174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9877838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125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