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执5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在,男,1969年4月28日生,水族,
住榕江县。
被执行人: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21615069XW,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西环中路附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47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先 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