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32民初214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贵州五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西环中路附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21615069XW。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4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贵州洲联合(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2022年5月11日,原告***以本案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曦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秀姑
书 记 员 韦永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