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6执8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德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560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路与征和四路西南角蓝光?公园华府售楼部三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J4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钱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