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3556号
原告:重庆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展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展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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