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2691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某甲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7.5元,由原告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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