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峨某有限公司与重庆兴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6962号 原告:重庆峨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峨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峨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峨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3.32元,减半收取计6276.66元,由原告重庆峨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