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6962号
原告:重庆峨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峨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峨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峨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3.32元,减半收取计6276.66元,由原告重庆峨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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