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冀04行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妻子),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2)冀0403行初2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1年2月24日,第三人***经工友介绍到原告万通公司承包的武安市格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地处工作,工种为安装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8日上午,***在工作时因脚手架倒地后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与万通公司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向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定其与万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8月30日,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案(2021)1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万通公司自2021年2月2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万通公司对此不服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武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冀0481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21年2月24日起***与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万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冀04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2021年10月13日,***妻子***向被告邯郸市人社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10月19日,邯郸市人社局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了原告相关举证事项。2021年10月26日,邯郸市人社局以万通公司与***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正在武安市法院审理中为由作出中止通知。2022年5月24日,邯郸市人社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1)04182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万通公司对此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被告邯郸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原告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第三人***系原告处职工,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其所受伤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其请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2)冀0403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第三人***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会继续申诉。第三人发生事故后,上诉人出于人道主义第一时间垫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如果让上诉人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费用,违背了公平原则,对当地的营商环境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被上诉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答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第三人***与万通公司自2021年2月2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所受伤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其与第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