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临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181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672500元。二、被告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67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2021年3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网络银行、证券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9日,通过委托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厂房已被查封和抵押。2021年5月17日,委托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受委托法院反馈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2021年5月27日,电话联系辽宁省高院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其反馈营口市鲅鱼圈区疫情仍未解除,当地处于停工停产状态。2021年5月27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5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不要求进行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