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123号
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