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3675号
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军,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高新开发区华实道91号。
法定代表人:郑尚龙。
原告济南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砚华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人民陪审员  杨 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景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