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03民初71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