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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日照旭日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03民初71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