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02民初895号
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浩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磁村村2组1甲24号。
被告: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94号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浩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合同款481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迟付款48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求为要求被告一对本案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其他三被告对被告一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内蒙古源怡脱硫除尘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于2021年11月28日经被一、被四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合同价款至90%,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欠付原告合同款3094000元;现为维护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包方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责任人,被告三总包方及被告四建设单位承担支付原告施工工程款的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淄博浩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412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浩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淄博浩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12000元;
三、被告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浩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96元,减半收取22648元,由被告淄博浩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韩 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