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金信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1138号 原告:潍坊金信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双创路0001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原告潍坊金信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潍坊金信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金信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