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百斯特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百斯特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唐人中心A7写字楼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N18WN20。
法定代表人:钟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839545461。
法定代表人:张东新,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百斯特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济南百斯特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向其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百斯特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申法奎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