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40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泰安市泰山区创业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839545461。
法定代表人:张东新,董事长。
被保全人: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财源路东段(圣源热电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073023940G。
法定代表人:宋占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审请作出(2022)鲁1403诉前调117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一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海宁
书 记 员 车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