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海游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5148号
原告:济南市海游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羊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P09RR28。
法定代表人:宋玉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839545461。
法定代表人:张东新,董事长。
原告济南市海游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市海游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市海游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瑞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金梅
书 记 员 景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