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04民初7404号
原告: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4557974814U),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1410-1411。
法定代表人:李世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幼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鄞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江**百丈东路****(9-24)(9-25)(10-22)(10-23)iv>
法定代表人:刘学正,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v>
法定代表人:韦明珠,该公司经理。
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