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高创中心15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从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济莱劳人仲案字(2021)第17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济莱劳人仲案字(2021)第176号仲裁裁决书送达或生效证明文件,被执行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已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申请执行人**无证据证实济莱劳人仲案字(2021)第1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其申请执行,依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斌
审判员 陶洪庆
审判员 鲁爱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