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245号
申请人: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兴化步行街A区3号楼-2号第2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P3H7M2P。
法定代表人:邢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芹,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海,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1栋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L7MC30B。
负责人:李福明。
被申请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高创中心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20721033T。
法定代表人:李从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1、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贵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存至贵院账户(户名:齐河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专用开户行:工商银行齐河支行)内的过付款8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户名: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开户行: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南龙支公司;户名: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齐鲁银行济南明湖东路支行)。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查封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贵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存至贵院账户(户名:齐河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专用)内的过付款86000元。
二、准许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户名: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开户行: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南龙支公司;户名: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齐鲁银行济南明湖东路支行)。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申请费1320元,由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