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3087号
申请人:关恒宝,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1栋117室。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高创中心15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齐河羲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迎宾广场北侧电子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恒宝诉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齐河羲和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关恒宝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110万元。申请人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恒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齐河羲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1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关恒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