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3087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1栋117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高创中心15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齐河羲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迎宾广场北侧电子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齐河羲和物流有限公司、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齐河羲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齐河羲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石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