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达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安达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安达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3760号 原告:苏州安达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东方大道988号1幢503、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716209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854601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727号201室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406332。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安达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安达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安达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