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21民初36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住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
被告:**2,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以各方就工程款支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1、**2的起诉。
本院认为,**对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1、**2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1、**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左广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