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496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圣光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圣光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