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市满城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685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保定市满城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乡决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15837218Y。
法定代表人:高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定市满城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赵洁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志远
书 记 员 梁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