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3民初2892号
原告:保定市满城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顺乔乡决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大同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西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满城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电网大同市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保定市满城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定市满城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2元,减半收取计331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3311元。
审 判 员 刘 璟
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少华
书 记 员 尹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