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玖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玖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3223号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2025年4月14日向原告湖南**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5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