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3223号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2025年4月14日向原告湖南**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5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