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04民初3687号 原告: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人民路南段福地半岛一期加州湾5-1至5-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