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881号
原告: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娟,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福,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