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504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泸西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启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0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9391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剩余未履行部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