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681行审168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暨市东二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00258832XK。
法定代表人钱光辉,局长。
被执行人诸暨乐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路西新村唐谷安置小区2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79709011T。
法定代表人孙霞。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土资监罚[2017]204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诸土资监罚[2017]204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从2015年10月份开始,被执行人诸暨乐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次坞镇大桥村综合区处占地建道路。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352.77平方米。截至调查时建设程度为道路硬化。经诸暨市资源规划利用站确认,该用地处土地13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12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0平方米);其余21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161平方米土地属基本农田,其余53平方米土地为其他农用地。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诸暨乐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次坞镇大桥村综合区处非法占用的352.77平方米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对非法占用并破坏161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40元的罚款,计22540元;对非法占用191.77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3835.4元,以上两项合计26375.4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诸暨乐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诸土资监罚[2017]204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罚款部分内容由本院实施;其他处罚内容由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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