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06民初407号
原告:宋某,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铜陵道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昌盛路12-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黄山大道南段879号。
法定代表人:查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某与被告铜陵道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宋某在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宋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回对铜陵道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