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平遥县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平遥县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平遥县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28执334号
申请人平遥县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95445.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