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遥县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728执334号
申请人平遥县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95445.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希斌
审判员  郝立新
审判员  郝隆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畅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