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0民初3600号
原告:天津凯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CLAXXA),住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金桥路8号院内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2995518F),住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凯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凯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凯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凯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0.5元,由原告天津凯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