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2民初10938号
原告:xx机械公司。
被告:孙x。
原告xx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x(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xx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80657.88元;从2023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xx年xx月xx日,被告从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现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存在诸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和诸多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原告未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根据主张返还的时间和起诉的时间中间相差甚远,长达近十年,不符合逻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原告的诉讼理由中,诉称该借款为购房款,实为本人报销款,作为业务活动经费,该金额已经实际用于项目经费使用,双方并不存在任何借贷合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年xx月xx日,被告出具《借款证明》(实际该证明无标题)载明:今借到现金壹拾万元整。具体条款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如无协议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付与出借方。签订协议后,此条作废。借方:孙x。同日,原告通过***个人账户分两笔向被告转账共计10万元。
另查,被告曾系原告员工,岗位销售经理。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向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泄露销售信息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仲裁委于xx年x月xx日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2x]第XX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本院经审理于xx年xx月xx日作出(202x)京0112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截至目前,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尚未生效。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系因买房借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短信截图(截图内容主要为xx年至xx年期间通过短信确认借款的情况,大部分借款短信标注了借款事由,部分借款短信未标注借款事由)予以反驳。被告主张10万元借款用于项目经费使用,之前借款操作就是公司写好借条,被告签字后来改成短信。原告对短信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确认短信显示电话号码系董事长电话号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在职期间存在较为频繁、数额较大的借款,借款用于业务经费,原告主张被告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第二,原告在制定财务管理程序和制度方面具有主动性,掌握被告工资发放的主动权,xx年xx月至本次诉讼之前,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向被告主张还款,于常理不符。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被告关于上述借款用于开展业务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6.58元,由原告xx机械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