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187号

原告: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经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孟士堙,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爱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江,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原告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朋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