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众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市金凤区莉图酒吧、银川市金凤区潮人可乐酒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5179号 原告:宁夏众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莉图酒吧,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潮人可乐酒吧,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众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莉图酒吧、银川市金凤区潮人可乐酒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众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夏众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众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由原告宁夏众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