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

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2民初652号之一 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三道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84元,减半收取21642元,由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