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民初4819号之一
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职务不详。
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处山西省运城市,该区域现为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区,确不能出庭参加诉讼,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本案,2022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21)宁0202民初48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诉讼。2022年6月30日,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计4395元,由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抒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