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2民初16224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因被告已全额履行了支付义务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计355.5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