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民初791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60号保险大厦17-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63494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