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5843号
原告:***,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7358565E。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3822136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387620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634948W。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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