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泉州市嘉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43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60号保险大厦17-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63494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泉州市嘉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1号海景国际花园海丝风情街商业街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AMWK7C。 法定代表人:王谋燊。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嘉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