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穗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18603号 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负责人:袁某。 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佛山公司)、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某公司)、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零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支付工程款27047.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1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约为2704.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合作框架协议》,其中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被告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相关的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协议范围之内,被告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根据协议对《工程施工合同》享有权利。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其独资股东为某某零售有限公司。某某零售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其独资股东是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零售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应对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合作框架协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号****店内装、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工期为16天,合同单价执行被告工程装修单价标准,被告无单价的,以被告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最终审批确定的标准执行;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对于乙方(指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无预付款,由乙方全额垫资施工。工程款案下列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17.1第一笔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且经甲方(指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初次测量后,甲方于15日内支付工程款初次测量金额的50%。17.2第二笔工程款:甲方总部测量部门(指被告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最终测量结算后,甲方支付至最终测量金额的95%。17.3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该工程的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甲方将质保金支付给乙方。被告现已免除原告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经结算,四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7047.8元。其中内装25752.08元、电气1295.72元。 截至目前,100%工程款27047.8元则分文未付。 经原告多方催讨无果,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零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没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合作框架协议》,就原告承接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工程装修项目事项所达成的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合作框架协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店内装修及电气工程,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 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11.1甲方(即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初次验收的同时,应同时组织乙方(即原告)就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测量。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测量,甲方代表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测量,如甲方决定继续测量的,该测量结果视为初次测量结果,乙方对该结果不得提出异议。11.2甲方取得初次测量结果后,应于15日内上报甲方总部测量部门,甲方总部测量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测量部门应于60日内对该工程进行最终竣工验收测量及决算。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最终测量和决算的,甲方总部测量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测量部门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测量和决算,如甲方总部测量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测量部门决定继续测量决算的,该测量决算结果视为最终测量决算结果,乙方对该结果不持任何异议。……” 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对于乙方负责施工的工程,无预付款,由乙方全额垫资施工。工程款按下列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17.1第一笔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且经甲方初次测量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初次测量金额的50%。17.2第二笔工程款:甲方总部测量部门最终测量决算后,甲方支付至最终测量决算金额的95%。17.3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该工程的质保金。……” 《工程测查测量申请单》载明,佛山容桂振华店的内装工程、电气工程的完工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内装工程的初验日期为2021年10月23日,电气工程的初验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 《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报告单》载明,**店内装工程、电气工程的最终决算金额分别为25752.08元、1295.72元。《装修工程决算申请单》载明,总部决算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 2022年10月22日,原告按上述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购买方为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另查明,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是由某某零售有限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零售有限公司是由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已于2021年3月31日完成《工程装修合作框架协议—施工合同》约定的佛山容桂振华店内装修及电气工程,工程款合计27047.8元,其举证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该事实,四被告也没有到庭提出抗辩,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对于原告诉请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7047.8元,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未能按《工程装修合作框架协议—施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则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根据相关的工程款金额、初验日期、决算日期,并为计算方便,本院酌情支持逾期利息先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28日,再以27047.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请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是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对于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是由某某零售有限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零售有限公司作为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未举证证明两者财产相互独立。因此,某某零售有限公司应当对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理,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是由某某零售有限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应当对某某零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47.8元及逾期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28日止,再以27047.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某某零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被告某某零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91元(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零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