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通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紫气东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张风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两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
法定代表人:乔杰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通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两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并仲裁字第1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两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2053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新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