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执1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通送变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风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伊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晋通送变电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蒲县伊田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0)长仲裁字第0028号仲裁裁决书,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0年9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2020年12月3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了冻结。
3、2020年12月1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处的账户17279187元。该案款目前暂存在本案执行账户中。现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伊田煤业有限公司以该账户为不能冻结扣划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查中,本案扣划案款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执行中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凌山
审 判 员 马华明
审 判 员 王斌斌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涛
书 记 员 黄 璐